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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居民投资B股规定
1.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在2001年6月1日前,只允许使用在2001年2月19日(含2月19日,下同)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不得使用外币现钞和其它外汇资金;境内居民个人2001年2月19日前已经存入境内商业银行,2001年2月19日后到期并转存的,可以作为从事B股交易的资金。2001年6月1日后,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使用2001年2月19日后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仍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
2.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划入证券经营机构在同城、同行的B股保证金帐户,暂时不允许跨行或异地划转外汇资金。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向境内居民个人出具进帐凭证,并向证券经营机构出具对帐单。
(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帐凭证到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资金帐户,开立B股资金帐户的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三)凭B股资金帐户开户证明到该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股股票帐户。
3.境内商业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外汇划转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核存款日期和划转资金;2001年6月1日前,从境内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帐户存款日期不得晚于2001年2月19日;从境内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划转资金时,划转资金金额不得超过2001年2月19日前的帐户存款余额;在办理外汇划转时,应当将划出资金币种转为与证券经营机构B股保证金帐户相同的币种。
4.境内居民个人的B股资金帐户的收入范围为从现汇存款帐户或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划入的外汇以及从事B股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B股交易需支付的外汇以及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不得用于向境外支付。境内居民个人从B股资金帐户划回境内商业银行存储的从事B股交易的所有外汇,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现钞管理的规定以及其它现钞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个人不得从B股资金帐户提取外币现钞。
2.请问在贵公司存取款时应注意什么?
为了您资金存取款的安全、便捷,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 新开户的投资者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上注明"新开户"三个字、 投资者姓名(汉字或英语)、有效证件号码。
2. 已开户的投资者在汇款时请在银行汇款单上注明投资者姓名、股东帐号和资金帐号。
3. 请您在汇款后一周内向您开户的营业部查询是否到帐,以便您的汇款能及时入帐。
4. 资金未到帐的投资者查询时须提供汇款凭证,由我公司代理投资者到相关的银行查询。
5. 投资者或其有效代理人在我公司划款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资金卡。
3.投资者的资金管理
1. 所有投资者的保证金都必须通过银行汇到B股业务部指定的帐户内,投资者的保证金按统一管理的模式管理。
2. 投资者在我公司帐户内的资金利息按中国银行个人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付一次。
3. 指定我公司为结算会员的客户,其红利将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我公司直接汇入客户的资金帐户内。同时,我公司也代理客户从其资金帐户内转缴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年度帐户管理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