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背景 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业务将进一步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利于引导外汇资金有序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同时,有利于内地和 香港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也是抑制通过非正常渠道投资香港证券市场行为的有力 措施。 目前,开办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业务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一 是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加。二是国家外汇储备充足,境内个 人能够有比较充裕的外汇来源。三是香港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且与国内经济发展关 联密切。四是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 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首选天津滨海新区,并通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银国际)进行试点,有利于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经验,为扩大个人 对外证券投资做准备。
二、试点内容 (一)本试点方案中“境内个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 公民(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试点期间投资范围首先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三)投资者应通过中银国际办理证券买卖和托管,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天津中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以下简称个人 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证券投资资金存管与清算。 (四)投资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投资。该境外证券投资(以下简称证券投资 )项下购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三、运作流程 (一)开户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 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 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 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 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 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 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 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 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 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 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 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 、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 “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 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 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 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 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 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 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 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 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 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 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 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 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 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 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 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 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 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 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 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 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 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 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 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 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 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 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 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为确保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背景 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业务将进一步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 道,有利于引导外汇资金有序流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同时,有利于内地和 香港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也是抑制通过非正常渠道投资香港证券市场行为的有力 措施。 目前,开办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业务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一 是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加。二是国家外汇储备充足,境内个 人能够有比较充裕的外汇来源。三是香港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且与国内经济发展关 联密切。四是天津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金融改革和创新提供 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因此,首选天津滨海新区,并通过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银国际)进行试点,有利于积累相关风险防范和监管的经验,为扩大个人 对外证券投资做准备。 二、试点内容 (一)本试点方案中“境内个人”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的中国 公民(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试点期间投资范围首先为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 (三)投资者应通过中银国际办理证券买卖和托管,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天津中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以下简称个人 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证券投资资金存管与清算。 (四)投资者以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投资。该境外证券投资(以下简称证券投资 )项下购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三、运作流程 (一)开户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 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 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 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 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 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 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 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 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 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 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 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 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 、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 “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 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 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 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 ,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 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 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 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 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 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 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 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 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 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 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 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 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 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 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 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 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 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 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 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 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 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 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 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 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 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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